简介:无论是在负债末端还是资产末端,保监会正在通过完备规章制度,来贯彻“保险姓氏健”的发展理念。据报,保监会白鱼规范财险产品合理定价,现草拟《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制订提示》(以下全称《提示》),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印发。《提示》具体了财险产品费率制订的三大原则,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裕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师责任人)不应保证费率制订结果合乎这三大原则,以防止伤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严重威胁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实力。
明确拒绝反映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不得因费率过低而取得与其保险公司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获取服务不吻合的高额费用水平;其次,费率水平不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做出歧视性的费率决定;再者,费率水平不得严重威胁保险公司财务务实和偿付能力,算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不得高于其所对应的预期支付成本和费用成本之和,费率结构中所设置的费率优惠水平不得影响费率充裕性。在9月下旬开会的中国精算师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谈及潜在的风险点时直言,目前主要担忧的是保守经营的风险,还包括保守的产品、销售、投资策略等。特别是在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应在产品开发中坚持原则,攻下风险底线,要坚决“保险姓氏健”、“可保利益”和“合理定价”。
“目前行业数据累积和经验分析严重不足,必须夯实基础,同时构建保险消费者市场需求末端和保险产品供给端的有效地接入,构建针对有所不同风险状况标的的公平定价。”在费率制订过程中,《提示》拒绝不应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还包括但不仅限于:风险因素、产品特点、基础数据、数据组织形式、风险单位、风险细分、准备金充裕性状况与损失进展、趋势、巨灾、再保险、资本成本、公司经营不道德变化、外部因素等。《提示》还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应基于费率测算结果,对费率测算过程的合理性展开检验。保险公司不应就费率测算结果否符合费率制订预设目标与定位,否符合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裕性拒绝,否符合风险管理拒绝等展开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内容不应还包括财务测试和风险测试。
即使在产品投入使用后,保险公司也被拒绝不应创建费率实行的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对现行费率水平与实际经营成本水平的偏差展开总结分析。保险公司一旦找到现行费率水平可能会相当严重伤害公司偿付能力、准备金或财务稳健性,应立即暂停涉及产品的用于。这也意味著,针对费率制订过程,保险公司将创建事前打算、事中测算和事后监控调整的内部循环掌控流程。
根据《提示》拒绝,保险公司不应创建有效地的费率管理机制,管理层、精算师、财务、保险公司、赔偿、信息技术及其他涉及职能部门,在费率制订过程中不应分级许可、权责明晰、分工合作、互相制约。值得一提的是,《提示》中还具体了产品费率制订的最后责任人制度。即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费率制订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费率制订内部掌控制度的设计、实行、确保与监控,并对费率制订结果分担最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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